東方今報新聞觀察員 李長需
  “紅頭文件”為嫌犯取保 這種涉及公權力的荒誕該管管啦
  上一周,有個詞格外引人註目,這個詞叫“紅頭文件”。起因源自4月16日的湖南網友發帖。
  該帖子稱,湖南省雙峰縣縣委、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這個“紅頭文件”,避開法律不談,公然為犯罪嫌疑人“求情”,不能不讓網友們的眼鏡跌碎一地。
  關於“紅頭文件”,百度百科的解釋是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但即便如此,它還是會在一定範圍、時間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所以這就需要政府在發紅頭文件時,必須站在公正合法的立場上發聲。
  但在現實中,“紅頭文件”可沒有那麼“乖”。
  隨便搜搜,就可以發現“紅頭文件”“發飆”的案例:江西永修縣委宣傳部發紅頭文件為該縣教育局長熊茂東評選“全國教育改革創新獎”拉票,四川眉山市委宣傳部為幹部子女入學動用“紅頭文件”,湖北省公安縣動用“紅頭文件”下達卷煙銷售任務,湖北漢川市政府下發“紅頭文件”要求本地公務招待喝“小糊塗仙”酒,山東濰坊市寒亭區用“紅頭文件”逼迫幹部替開發商賣房……
  而以上這些,還不算離譜的。更離譜的是,湖南麻陽縣文化局動用“紅頭文件”給該局兩名貪官求情“從輕判決”,湖南株洲房管局也曾上演為貪官求情的一幕。而今,湖南雙峰縣也算學習“先進”,為一個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也“紅頭文件”起來。
  按說,李定勝購買172公斤象牙,市值超百萬。按相關法律規定,收購價值二十萬元以上的就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
  但事實上,根據網帖所稱,雙峰縣企業主李定勝在被抓後,利用關係找到一縣長私下說情,最終讓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發展,進而影響到該縣的社會穩定。
  也就是這個“紅頭文件”,最終經市領導批示後,李定勝獲得取保候審至今逍遙法外。
  在這場“紅頭文件”與國家法律的對抗中,無疑是“空頭文件”勝利了,卻讓法律弄得威嚴掃地。在現實中,類似的事件也並不少見,而相關部門在具體執行過程當中,往往也是趨利避害,動輒拿紅頭文件來抗拒、規避法律法規,甚至只認文件不認法律,或者哪個對自身有利就認哪個。
  正如《人民日報》4月2日在盤點“紅頭文件”違法現象時所指出的,“紅頭文件”違法導致“上面有規定”成為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惡意違法屢試不爽的藉口。
  紅頭文件既然是政府的政令,就代表著地方政府的執政理念。因此,“紅頭文件”的制定應當是一件十分嚴肅認真的事,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人民群眾的訴求和權益,其形成和出台必然慎之又慎。
  而諸如湖南省雙峰縣這種戴著“紅頭”的政府文件,為行政機關濫設權力、為行政相對人濫設義務,甚至為嫌犯開脫,也必然嚴重影響政府部門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因此,必須遏制“紅頭文件”的脫韁撒野,確保不再出現類似的荒誕。
   “挾手術以獻血”
  有網友發帖稱:南充中心醫院規定,南充市中心醫院被曝規定患者做大手術前,必須讓家人先在無償獻血站獻800毫升血,還必須是才獻過的才算數,之前長期獻血的都不行,否則不僅排隊難,還要用高價血。《獻血法》提倡手術病人的親友獻血,但南充中心醫院卻將“提倡”變成了“強制”,獻血被當做安排手術的交換條件,將善舉異化為“公民義務”,這種“綁架”善舉的行為雖然可解一時血荒,但無助於血荒的根本原因,還是應該下功夫找找民眾獻血積極性不高的病根吧。
  “火車脫線案”背後的漏洞
  關鍵詞疏忽
  4·13哈爾濱火車脫線案成功告破:在警方拿出的諸多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吳振金最終供認破壞鐵軌的事實。令人震驚的是,吳竟然是鐵路系統的員工,也並無精神病史,僅僅可能是因為競聘失利而報複。而查相關鐵路法,幾乎天然地假定內部員工是鐵路安全忠誠的守護者,並無對“內部人”的防範,而案件的發生,也同樣暴露出當地鐵路系統缺乏足夠嚴密的對安全事件的防範管理。
  關鍵詞反思
  城管聽證會的“亮點”在哪?
  武漢一石化公司因違規被江漢區城管處以1萬元罰款,企業老闆以“罰金過高”要求開聽證會。經過聽證會罰款變為5000元。這是武漢城管第一次開聽證會,被認為是亮點。事實上,《行政處罰法》18年前頒佈實施時,就規定“較大數額罰款”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頒佈了18年才“首次”開聽證會,這恐怕才是最大的“亮點”吧。法律賦予的正當權利,當事人不善用、不敢用,這個更該反思。
  關鍵詞尷尬
  公益訴訟應該放寬訴訟主體
  蘭州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後,5名蘭州市民起訴威立雅自來水公司,要求其對自來水苯超標事故進行民事賠償和公開道歉,遭到蘭州中院拒絕,原因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公民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公民起訴既是保護自己侵權也是公益訴訟,蘭州中院對此以公益訴訟為由予以拒絕值得商榷,但也反映了公益訴訟所限於訴訟主體的尷尬,建議以此為契機,放開訴訟主體資格,讓公益訴訟名副其實。
  關鍵詞癥結
  蒼南風波需釐清的命題
  4月19日,溫州市蒼南縣靈溪鎮城管在清理占道經營過程中,與對執法過程進行拍照的市民黃某發生衝突,黃某“被踢得吐血”,致使圍觀群眾聚集,5名城管人員被圍困毆打。該風波猝不及防,於社會而言,提出了諸多必須要藉此儘早討論、深入釐清的命題,包括暴力因何而產生,執法為何而存在,城市治理與施政文明以何種思路演進等。事件的導火索往往被認為存在偶然性,但並不意味著導火索本身不值得反省,釐清個案細節的先後順序,對於檢討過錯與追究責任都極為必要。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鄭國鋒】【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東方今報新聞觀察員李長需:“紅頭文件”為嫌犯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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