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全亭:
  你未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唐河縣新春路中段石碑道口搭建臨時建築物一案,我局依法做出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唐城管撤罰字[2014]第01號)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唐城罰決字[2014]第028-1號)。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我局領取,逾期則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唐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或者在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覆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唐河縣城市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  (原標題:送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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