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冬季,筆者有幸當選為地市級人大代表,前後歷時兩屆;1993年至今,筆者又是縣人大主抓宣傳業務的“編外”新聞報道員。20年來,我與人大工作深深結緣,特別對人大通常採取的執法監督形式——視察或檢查接觸更多,體味更深。代表視察或執法檢查,可“明察”可“暗訪”,或直接或間接,要因人因事而定。到底是“明察”好還是“暗訪”好呢?筆者認為:兩者可以互補,但“明察”不能取代“暗訪”。
  長時期來,各地人大常委會在組織代表視察檢查時,通常是預先下發通知,然後按部就班走完全過程。這樣,被視察單位可以有比較充裕的時間做好材料和現場準備,代表們很難看到原汁原味的真實情況。如果人大代表視察檢查時不提前通知,將視察隊伍化整為零,組織精悍力量進行“暗訪”,使被視察單位無法臨時性張揚好的掩飾差的,便有利於代表瞭解真實情況,有的放矢加大監督力度。
  為應證如前所述,不妨敘述一個真實的事例。2012年9月,筆者參加一所鎮屬中小學校車安全檢查,發出通知2天之後,十幾名縣、鎮代表準時抵達視察現場,但見校車擺放規範,學生們搭車井然有序,大小載人車輛沒有超載現象。離開現場再聽彙報,文字記錄和現場實際完全吻合,無論中學還是小學都獲得了“最滿意”的評價。可是,有一名家住學校附近的縣代表大為犯疑,平時他在校門口或在公路上所見所聞絕非如此!於是,視察過後的第3天,他隻身悄然鎮守校門,這才看到了上車擁擠、車主拉客、乘員超載的真實情況。那縣代表及時向我反饋了這個信息,我沒有單刀直入地去指責學校,只寫了一篇題為“暗訪——創新代表視察機制”的評論文章,發表於省、市、縣人大對口報刊……可是幾年時間過去了,各地的代表視察仍然是“暗號照舊”,堂皇“明察”,“暗訪”難有出頭之日。
  代表視察是開展代表活動、發揮代表職能作用的重要渠道。在組織代表進行“明察”的同時有不有必要增加“暗訪”呢?代表暗訪能否掌握到被視察單位的第一手材料呢?回答應當肯定。誰都清楚:視察或檢查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癥結,助力改進工作,不僅僅是聽聽彙報、作作指示,而是要瞭解真實的黨風政紀和社情民意,所以多一些暗訪就十分必要。暗訪具有明察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使被監督對象的真實情況毫無掩飾地擺在監督檢查者面前,單位存在的問題自然暴露無遺,無法逃避被監督整改的責任。
  我國舊時官員體察民情、偵探案情一般都是搞“暗訪”。如今的“暗訪”正是帶有剛性、敢於碰硬和實實在在的監督,也只有這樣才能找準問題的關健所在,抓住問題的核心,分析查明原因,對症出方下藥,增強監督實效。而錶面看似轟轟烈烈、大張旗鼓而實則難於看到事情真相的明察,往往是達不到暗訪所能達到的監督目的的。各地代表活動的實踐告知我們:“暗訪”具有其他監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應該成為人大監督的常態。這樣,才能挖掘出和解決好深層次的問題,使人大監督的效果讓群眾“最滿意”。
  誠然,人大的監督有一定的程序性和嚴肅性,前提是不能越權越法,必須符合民意,講求實效,不能撇開明察一味地去搞暗訪,這樣不僅不切合實際而且也不恰當。筆者認為:正確的做法是應將明察與暗訪有機地結合起來,而不能讓“明察”取代“暗訪”!
  文/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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